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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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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办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共产党员 2022-01-24 08:51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不同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应当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中,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规范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需要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八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评价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三十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强化分行业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统筹各类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资源,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类别和经费来源等,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注意引导和促进领导人员在推动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等管理监督有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组织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 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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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办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共产党员 2022-01-24 08:51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不同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应当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中,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规范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需要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八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评价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三十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强化分行业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统筹各类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资源,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类别和经费来源等,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注意引导和促进领导人员在推动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等管理监督有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组织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 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非遗手造系列活动之灯影斑斓·舞清辉

    中办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共产党员 2022-01-24 08:51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不同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应当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中,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规范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需要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八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评价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三十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强化分行业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统筹各类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资源,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类别和经费来源等,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注意引导和促进领导人员在推动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等管理监督有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组织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 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梁祝传说

    2003年在济宁市微山县马坡乡(原属邹县),出土了一块“梁山伯祝英台墓记”碑,碑文详实记载了梁祝传说故事和重修梁祝墓、祠的原因。据碑文中记载:明朝正德十一年(公元1516年),钦差大臣、南京工部右侍郎、前都察院右副都御使崔文奎路经马坡泗河边,发现梁祝墓、祠多年失修,于是决定重修。碑文交待了梁祝故事发生的时代背景和过程,祝员外因无子外出读书,整日“咨叹不已”。其女祝英台“为解父忧”,“冒为子弟”与邹邑(邹县)西居梁山伯同在邹县峄山学习三年。后梁山伯“疾终于家”,祝英台“悲伤而死”。两人合葬的原因是“乡党士夫,谓其令节,从葬山伯之墓”。整个故事并没有墓裂、入坟、化蝶等神话色彩和艺术加工,是民间发生的真实故事。根据碑文记载的内容,济宁梁祝传说应产生于尊儒重孝风气浓厚的汉代;在唐代邹县马坡(今属微山县)就建有梁祝墓及祠堂;元代时峄山上也建有梁祝祠;明代学者张岱在《陶庵梦忆》中记载:孔庙有梁山伯祝英台读书处;清康熙十一年修的《邹县旧志汇编》记载:“梁山伯祝英台墓城西六十里吴桥地方,有碑”。《峄山志》记载:峄山上有“梁祝读书洞”、“梁祝泉”、“梁祝读书处”等遗址。至今峄山梁祝读书遗址尚存;马坡乡梁、祝、马故居村庄和家族后裔尚在。梁祝传说在济宁及周边地区广为流传,深入人心,梁祝传说已对当代婚姻风俗产生了影响。在马坡一带,至今梁、祝、马三家不通婚;禁唱梁祝戏;禁放梁祝电影。加强对梁祝传说的研究和保护有利于倡导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说美德;有利于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有利于倡导追求知识,敢为人先的良好风气。…

  • 曲阜--鲁班传说

    鲁班是春秋末期鲁国的一个工匠,名叫公输般。最早记载鲁班事迹的是《墨子》,在《礼记•檀弓》、《风俗通义》、《水经注》、《述异记》、《酉阳杂俎》以及一些笔记和方志中也有著录。战国时期本来是历史人物的公输般,在民间逐渐变成为一个传说式的人物,有关他的传说在曲阜广为流传。      在曲阜的鲁班传说有两类,一类是讲他发明创造的故事,有代表性的是《墨斗与班母》、《锯的来历》、《是(柿)木不开》等;另一类是关于他修建著名桥梁、殿宇、寺庙等建筑的故事。如《鲁班爷显灵》,就讲述了鲁班爷帮助匠工修孔庙御书楼(即现在的奎文阁)的故事。       鲁班传说是在匠人们一代代传授技艺的过程中,把鲁班的发明创造、精湛工艺、扶危济困的道德情操和他的生平事迹糅合在一起,编织成一个个故事,既表现了鲁班祖师的巨大创造力,又对一代代匠人传递着行业规范的具体信息,同时也进行着道德教化,表现出人民群众丰富想象力和向善向美的真挚情感与追求。       曲阜市政府和文化部门为了加强鲁班传说的采集和整理,专门成立了“鲁班文化研究促进会”,并在《曲阜文史》上推出“鲁班文化研究专辑”,揭开了鲁班文化研究的新篇章。…

  • 邹城--孟母教子传说

       孟母教子传说主要包括“三迁择邻、断织喻学、杀豚不欺子、孟子出妻”等系列故事,讲的是孟母从慎始、励志、敦品、勉学以至约礼成金、言传身教而不断完善孟子人格的故事。      最早记载“孟母教子传说”故事的是西汉韩婴的《韩诗外传》和刘向的《列女传》。南宋末年,王应麟编《三字经》中曰:“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从此使孟母教子的故事家喻户晓,得到更为广泛地传播。      元代元贞元年(公元1295年),邹县尹(知县)司居敬根据民间传说,在邹县城东南隅恢复了孟子故居,后又恢复子思书院。明代嘉靖27年(公元1548年)孟氏后裔在孟子故里凫村重修了“亚圣祖妣祠堂”,称为“近墓之居”;清康熙52年(公元1713年)孟氏后裔据传说在邹县城西庙户营建 “孟母三迁祠”,谓“市傍之居”。     “孟母教子传说”中孟母教子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注重环境对孩子的影响,坚持言传身教,从点滴做起。她的教子方式体现了现代的教育理念,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至今仍是父母教育子女的有益蓝本。      当地政府将进一步搜集、整理孟母教子传说的相关内容,用文字、录音、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孟母教子传说进行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在此基础之上,将以“孟母教子传说”为基础,编写排演戏剧、音乐、舞蹈,制作Flash动画;并根据《孟子》七篇中的成语内容逐个编写短剧,开展孟母教子传说相关内容的画展和展览活动,编撰孟母教子题材的中小学生课外读物,希望使这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得到更好的弘扬。…

  • 孔子诞生传说

     孔子诞生传说,典籍最早记载于司马迁撰《孔子世家》、金孔元措撰《孔氏祖庭广记》、明重修《阙里志》、清孔继汾纂辑《阙里文献考》等诸多文献中。现在,关于孔子诞生的传说仍在曲阜广为流传。      相传孔子的父亲叔梁纥,曾先娶施氏,生九女而无一男,后休施氏,与妾生一男儿,是个跛子。于是,晚年向颜家求婚,娶了颜徵在,叔梁纥与颜徵在成婚后,盼子心切,经常去附近的尼山上祈祷。夫妻俩的诚意终于感动了上苍。鲁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551年)农历八月二十七这一天,夫妻俩又一次去尼山上祈祷,下山在一个山洞里休息时,生下了孔子。后人把这个山洞称为“坤灵洞”,也称“夫子洞”。孔子降生后不但头顶如反盂,而且面部有“七露”,眼露筋、耳露轮、鼻露孔、嘴露齿等,看上去像个怪物,叔梁纥夫妇就把孔子扔在野地里。后来,不知道从哪里飞来一只老鹰给孔子打扇子,遮蔽骄阳;又有一只老虎将他衔进了一个山洞,并给他喂乳汁。这就是所谓的“凤生、虎养、鹰打扇”的传说,       曲阜尼山现存许多和此传说相关的遗存,如孔子诞生的地方“夫子洞”,尼山脚下有“鲁源村”,“鲁源”义即鲁国发祥之源;尼山孔庙前有“智源溪”,此名是将孔子的出生地比喻为智慧的发源地等等。      近年来,曲阜文化、教育部门十分重视传统文化教育,已经把孔子诞生传说编入乡土教材,使孔子诞生传说代代流传,在社会上得到更为广泛地传播。相传孔子诞生在夫子洞尼山土地庙门坊尼山土地庙尼山孔庙大殿孔子诞生的传说文字考证资料…

  • 鱼台县--闵子骞传说

      闵子骞是二十四孝之一,至孝是闵子骞故事的核心内容。孔子曾赞誉:“孝哉,闵子骞!人不间与其父母昆弟之言。”“鞭打芦花”是最广为流传也最能体现闵子骞孝行的故事:闵子骞年少丧母,为后母所苦。冬月,后母衣子骞芦花,衣儿子以絮。父鞭笞,得真相,欲休其母,闵子骞劝其父:“母在一子单,母去三子寒,留下高尚母,一家得团圆。”他的话感动了继母,一家人遂和睦相亲。在鱼台县还流传着闵子骞主动辞让家产,侍养高堂和坚持晚婚立志成才等故事       该传说在鱼台的文化遗存主要是闵子骞庙。闵子骞庙位于鱼台县王鲁镇大闵村,系闵子骞64代孙闵煌于康熙60年(公元1721年)建成。主殿内正中后墙上方悬有清雍正皇帝于雍正3年(公元1725年)亲题“门宗孝行”的金字扁,扁下方刻有雍正皇帝的御印,且附有云龙图案,主殿东西两侧各建有配殿。现在主殿和“门宗孝行”御赐扁均在文革中被视为“四旧”毁之一空,两侧配殿尚存。      闵子骞的故事是孝德故事的典范,在中国有着重要地位和影响,对于弘扬中华民族至纯至孝传统美德,是一本很好的教科书。当地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闵子骞文化思想研究和保护利用”的文件,通过田野调查,对该传说进行进一步挖掘保护,并组织人力物力对闵子骞传说资料进行汇编。…

  • 曲阜--孟母教子传说

    山东曲阜凫村,是亚圣孟子的故乡,因孟母洗衣于白马河畔,见凫鸟落于水中,视为吉祥之兆,故取村名“凫村”。村中孟子故宅西有池约3亩,池之西北有孟母井,相传为村民生息取水处。这里至今依然是孟子后裔聚居的村落,2003年被命名为首批历史文化名村,孟母教子的故事就在此地广为流传。      孟母教子的故事最早见于西汉刘向的《烈女传》、韩婴的《韩诗外传》,其后《三迁志》有记载,清续修的《孟子世家谱》简略载有孟母教子的圣迹。“五四”及建国以来,散见于各民间文学作品,1987年搜集整理编入《曲阜民间文学》,2006年编入《孟子研究》。      孟母教子的方法一是“严”。孟母三迁的故事,是说为了让孟子长进成才,孟母不惜几迁其居,足见其要求孟子之严。二是“信”。杀豚不欺的故事中,“杀豚不欺之,以有知而教信”,这对孟子的成长和其思想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三是“导”,断机教子的故事讲的是孟母巧妙设喻,把织布比作学业的长进,对孟子循循善诱,积极引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孟子幡然醒悟,从而痛下决心努力学习。四是“教”。身教重于言传,诸多传说,说明了教育过程中榜样的作用是很大的。孟母教子传说生动地体现了母爱与教化的统一,在民间口头流传经久不衰,启迪着一代代人的心灵,这位伟大的母亲,在人们心中,已经成为启蒙和立身教育的楷模。…

  • 嘉祥麒麟传说

    麒麟,是古代传说中的祥瑞神兽,形状象鹿,独角,身上长鳞,尾象牛。古书说它“音中钟吕,行中规矩,游必择地,祥而后处。不履生虫,不践生草,不群居,不侣行,不罹罗网。”      嘉祥的麒麟传说历史悠久,主要是根据史书记载而衍生的。据《春秋》及三传记载,鲁哀公十四年春,西狩大野获麟。嘉祥古属大野,于金皇统年间置县,取其嘉美祥瑞之意而得名。嘉祥县城西今有麟塚和获麟台遗址。      嘉祥麒麟传说将麒麟与孔子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充满了劳动人民朴素的情感和丰富的想像力,表达了人们喜爱吉祥、追求吉祥的愿望。麒麟传说在嘉祥已经流传了千百年,可以说妇孺皆知,耳熟能详,,并对嘉祥人民的生活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嘉祥县的县标是麒麟,雕塑产品多以麒麟为题材,街道、广场、居民区、酒店、报纸、书籍以麒麟来命名,许多商标、标志上面都有麒麟,已经由传说衍化成为一种吉祥文化。      近年来,嘉祥县对麒麟传说做了一些有效的保护工作,但是受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年青一代欣赏传承民间故事传说的热情正在丧失,随着时间的流逝,会讲述麒麟传说的人越来越少,麒麟传说目前已处于濒危状态,亟待挖掘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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